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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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令[2005]第13号

2005年5月23日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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