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06]第38号

2006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
  (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
  (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
  (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协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协调机构,由其统一负责项目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