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53号

1995年6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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