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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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6]第153号)此文件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

署统[1994]812号

1994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海关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照本制度统一领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海关应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并充分动用计算机手段,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 海关统计范围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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