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

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