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此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2007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