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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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6]第151号

2006年12月25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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