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07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2.1 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 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7 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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