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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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此文件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55号

1988年9月29日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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