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4号

2001年4月25日

广东、福建、海南、上海、江苏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平衡金融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在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营业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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