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69号

1995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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