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
2013年12月26日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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