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013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013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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