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7]第84号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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