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税字[1996]第21号

1996年2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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