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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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2008]第518号

2008年2月7日

  现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附件:土地调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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