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建[2008]22号

2008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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