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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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1995]第2号

1995年9月14日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1995]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 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 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 )、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 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 、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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