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8号

2014年2月19日

  (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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