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2014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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