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2013年7月18日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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