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

2014年4月9日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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