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1.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 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 (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
1.2.1 总悬浮微粒 (T. S. 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 飘尘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 光化学氧化剂 (○3),一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 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2.1 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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