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92号

1995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沈阳、哈尔滨、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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