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
为了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对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是国家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设的重点,首先应当是农业和支农工业以及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商业服务网点等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其次是为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急需搞的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工程。
二、 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当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商同财政局共同提出自筹资金的报告(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方向等),由国家计委商同财政部审批后下达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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