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1]319),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产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1979年7月13日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现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口管理。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无偿占用;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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