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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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此文献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1]75号

2001年8月3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近几年,国家对部分原国务院部门(单位)和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为支持这些共建高校进一步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共建高校发展中的困难,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建设。为加强对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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