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
  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336号 2001年12月20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附件: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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