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2014年6月23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