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此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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