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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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和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此文件中《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被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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