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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名称修改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名称修改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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