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105号

1996年12月1日

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南京、九龙、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财政部驻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实行后续监督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及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进口税收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进口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