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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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014年9月6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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