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10号

1996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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