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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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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