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

2014年11月15日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3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 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 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条 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援外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援外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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