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9]6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深证会[2014]126号

2014年11月18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鼓励市场创新,规范服务流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基金产品开发,鼓励基金产品创新,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市场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发在本所挂牌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包括常规产品和创新产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所在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基金管理人开发基金产品,支持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创新,并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服务

  第四条 申请开发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备保障基金正常运作的人员配置、技术系统以及相应的业务制度;
  (二)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运营风险事件;
  (三) 已开发本所基金产品的,产品运营情况良好;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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