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4]100号

2014年12月4日

各会员单位: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

  各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要切实按照《管理规则》要求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各公司在落实《管理规则》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电话:010-88087213
  电子邮箱:chuangxinbu@cfachina.org

  特此通知。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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