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

2014年12月8日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5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应当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