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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