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此文件第四条、附件1、附件2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014年12月29日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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