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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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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