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19号

1996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填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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