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此文件中第二条及附件1暂停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此文件中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年2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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