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3号

2015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2001年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强化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0万项,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相继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理事国,我国专家担任ISO主席、IEC副主席、ITU秘书长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逐年增加。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二是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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