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5]29号

2015年3月31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各财产保险公司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的制定和报送工作,确保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遵循非寿险产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和非寿险精算的原理与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科学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

  二、保险公司总经理对费率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偿付能力与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费率方案制定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数据、方法、假设和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费率方案合理、公平、充足。保险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与预先设定的费率方案相匹配。

  三、保险公司在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历史费率水平,合理确定费率方案的目标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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