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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