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2015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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