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海关总署令第227号

2015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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